位於舊名桂子山(也叫魁斗山)的五妃廟,是明寧靖王朱術桂從死姬妾:袁氏、王氏、秀姑、梅姐、荷姐等五人的墓塋與墓廟,就大義從死壯烈犧牲的意義看,它的範圍包括了兩位侍宦殉死的埋骨處:義靈君祠。

  寧晴王朱術桂,字天球,別號一元子,是明太祖的九世孫第十五皇子遼王朱植的後裔,授輔國將軍;福王時,晉鎮國將軍;唐王為帝,改封寧靖王。明萬曆四十五年丁巳(西元一六一七年)生,永曆三十七年癸亥(西元一六八三年)卒,享年六十七歲。清軍入關,明室南移,寧靖王與鄭鴻陸迫居金門、廈門,會師鄭成功。永曆十八年甲辰(西元一八六四年)鄭經奉迎寧靖王渡臺,在西定坊構築新居,稱為一元子園亭(即今大天后宮)。因為臺灣初闢,土壤肥沃,便在萬年縣竹滬莊(含高雄縣路竹鄉)一帶,墾拓田園達數十甲。 永曆三十七年癸亥,靖海候施琅征臺,鄭軍失利,鄭克塽乞降。堅貞愛國的寧靖王以為義不可唇,決定殉死,並將心意告知五妃,希望她們自求生計。

  自元配羅氏死後,便隨侍在側的五妃,聽後都表達了全節從死的決心,於是從容自縊。寧靖王在料理後事,辭別故舊及鄭克塽之後,由投環而死。侍宦也跟著從死在側。

  五妃墓原是一座不封不樹的墓塋。清乾隆十一年丙寅(西元一七四八年)巡臺滿御史六十七及漢御史范咸,命海防同知方邦基修墳,並在墓前建廟祭祀,所以後人多稱「五妃廟」。又在南門外立「五妃墓道」碑,「弔五妃墓」詩及跋,這座石碑現在仍保存在大南門碑林中。明末寧靖王朱術桂從死之姬妾袁氏、王氏和秀姑、梅姐、荷姐等五人合葬之處 。明永曆三十七年六月間,清大軍破澎湖,鄭克塽投降,寧靖王決心殉國,其五位姬妾深明大義寧願全節,相繼自縊於中堂。次日,寧靖王將五妃之靈柩安葬於南門城外魁斗山後(今五妃廟址)。自寧靖王與五妃先後殉節後,台人即在墓前建廟祭拜。清乾隆年間,因廟宇荒頹,隨即整修,並立碑曰「寧靖王從死五妃墓」。清乾隆十六年重修,時稱五妃墓,清光緒再修,亦稱「五妃娘廟」。日治時,亦曾整修,當時台南州知事手撰「五妃之碑」。最近一次於民國八十六年修復落成,現為一級古蹟。

  以上的資料源自古蹟巡禮。

  五妃廟,顧名思義,它是明寧靖王朱術桂五位王妃的墓塋與墓廟,是我們到台南之後拜訪的第一個古蹟,步上台階,放眼望去就是草木扶疏,驚訝五妃廟比我想像中還要小一點,造型簡潔,沒有繁複的裝飾,廟門門神則是兩位身著古裝的女性,不是傳統廟宇的秦叔寶和尉遲恭,異於一般廟宇的廟門彩飾,別具特色。


  周圍是一片綠意盎然的庭園,難以想像這裡早年還是一整條亂葬崗,台南大學整地時,常挖出大批枯骨,陰氣非常重,後來經過市府大力整頓,成為市民的休閒場所,天氣熱得一點感受不到任何陰森,奇怪的是,除了我們這些人,都沒看到其他人,只有一個男人在樹蔭下睡午覺,不知是否因為這裡是陰廟,鮮少人來這散步。



  踏進廟內,抬頭就看到內殿高懸「貞靈咸著」匾,殿內端坐五尊五妃神像,神桌上擺放著水果祭品,還是新鮮,顯然平常都有人來這拜拜。



  我們收起嬉鬧的心情,抱著嚴謹的態度參觀廟內,姑娘廟之後,這是我第一次走進陰廟,神龕正殿後面是墓碑,鑲著「寧靖王從死五妃墓」,五妃廟是典型「墓廟合一」的陰廟,我第一次看到這樣的廟,教人不禁感到一股詭異的氣氛。


  走出側門,果真發現後面有個墓塚,前廟後墓的景觀相當特殊,牆面都用赭紅色刷洗,更顯出陰廟的特色。



  旁邊就是義靈君祠,因為是地位尊卑,祠堂較五妃廟小許多,站在這裡,可以感受著忠王、節妃與義僕,在歷史的時空相互輝映,久而彌堅。



  發現還有五妃之碑,看著說明牌的內容,原來是日據時代立的,走到後面,碑文用日文書寫,相當有趣。

  其實我還是對它的真實故事感到半信半疑,可能因為它的修建工作做的很好,很難想像這擁有三百多年的歷史。

  有人問我為何叫一級古蹟,又如何分辨,之前我上奇摩知識查詢過,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古蹟之審查指定,依下列各款綜合評定之:
一 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二 時代之遠近。
三 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四 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
五 數量之多寡。
六 保存之情況。
七 規模之大小。
八 附近之環境。
九 其他有關事項。

  第 39- 2 條 各級地方政府辦理前二條古蹟調查時,應填具古蹟調查表,載明下列事項,並附詳圖及有關照片:
  一 古蹟之名稱、位置、種類、所定著土地地號、面積、所有權屬。
  二 古蹟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 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 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 古蹟之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四 古蹟之現狀、構造、材料、建築面積、特徵。
  五 現行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類別、附近景觀及使用狀況。
  六 所有人意願。
  七 建議及其他事項。
  前項調查,得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為之。
  個人或團體申請古蹟指定,應依第一項規定填具古蹟調查表,並附詳圖及有關照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另外,第 76- 1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省轄第三級古蹟視為縣 (市) 定古蹟;直轄市第二級及第三級古蹟視為直轄市定古蹟。
前項之視為省定古蹟及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視為國定古蹟,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水精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